山东农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7-11-17 |浏览次数: 14

        实验室安全运行是教学科研工作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关系到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必须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一、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内容

1.查现场、查隐患。要深入实验室,检查实验人员的工作环境、仪器设备及其安防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现场人员有无违章操作,有无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言论。

2.查思想。主要检查学院领导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学生是否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否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实验人员的警惕性高不高,安全意识强不强。

3.查管理、查制度。主要检查实验室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安全制度是否健全;安全教育、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检查记录情况等。

4.查事故处理。主要检查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做到“三不放过”,即发生事故后对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安全检查形式及分工

1.安全检查形式

(1)定期检查:如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的每日安全巡查,实验中心主任、研究室负责人每周安全巡查等。

(2)突击检查:是无固定时间间隔的检查。由学校领导、学院领导、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组织检查组,对实验室进行突击检查。

(3)专项检查:是对新设备安装,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可能带来的危险因素进行检查,以及对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特种设备、通风设备、供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

(4)安全自查: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研究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对自己分管的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

(5)安全互查: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学校职能部门邀请分管院长、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研究室负责人等开展的分组互查等。

2.安全检查准备

安全检查前要确定检查目的、方法,组织检查人员,安排检查日程;分析过去或外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资料,确定检查重点,把精力集中在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环节部位;设计、印制安全检查表格,以便按要求逐项检查,避免遗漏,使安全检查逐步做到系统化、科学化。

3.安全检查总结

(1)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研究室负责人开展安全巡查后,要做好巡查记录,建立检查档案。

(2)学院、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要形成书面总结,妥善保存,作为下次检查时的参考。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敦促有关单位或人员尽快整改,必要时向有关单位或人员下达整改建议书。

(3)学院、部门应定期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4.安全检查分工

教务处负责组织本科教学实验室、科学技术处负责科研实验室、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教学实验室的安全检查。

二、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

(一)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安全责任制度。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处代表学校,分别作为本科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研究生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全校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学院建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对本院的实验室实施监督检查,组织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防止推诿、扯皮。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姓名、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方案,要在实验室内明显处公示。

(三)各学院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实验室安全工作列入岗位管理目标进行考核,把安全工作业绩与职工的聘任、晋级、评优挂钩,对因失职、渎职引发的安全事故实施一票否决制。

(四)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分管院长负责制。分管科研工作的院长负责科研实验室和研究生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分管本科教学实验室工作的院长负责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五)实验教学中心、科研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实行中心主任、研究室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主任、研究室主任对分管实验室负直接管理责任,组织制定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

(六)实验室必须配备责任心强、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人员作为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是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人,应对自己分管房间的安全负责,有权制止实验室发生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及言论。

(七)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犯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验室防火安全制度

(一)总体要求

1.各学院应建立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实验室防火实施细则。

2.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教师应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让学生清楚实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实验室水、电、气总开关和灭火设备的位置以及紧急逃生通道等。本科生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不得离开实验室。

3.实验室消防设备要指定专人看管,并保持良好状态,如配置不足,应书面报告学校上级领导予以补充;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消防安全基本知识。

4.实验室内严禁吸烟、餐饮、住宿,火种要及时熄灭;每天下班前必须检查室内有无火种,切断水、电、气源,关闭门窗,疏通排水口。

5.每间实验用房应设置总开关,以便及时切断电源、水源。实验室装修及电气、电路、水管改造维修,应报上级领导批准,与水电管理部门协商,防止因装修、改造、维修等引发安全事故。

6.节假日期间使用的实验室,要按正常上班实施安全管理,并有批准使用手续和安防措施。节假日不用的实验室要安排值班人员,定时检查。

7.各实验室过道、楼道、走廊要保持清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二)化学类实验室

1.符合一般实验室的基本防火要求。有易燃易爆和可燃气体散发的实验室,电气设备要符合防爆要求。

2.日光照射的房间必须挂有窗帘,在日光照射的地方,不得放置遇热易蒸发物品。实验台上不得放置与实验无关的物品。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加热设备。

3.利用可燃气体做实验,其设备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向容器中灌装大量易燃、可燃液体时要有防静电措施;实验性质不明或未知的物料,应从最小量开始先做小试验,同时采取安防措施,作好灭火、防爆、防毒等应急准备。

4.实验剩余或常用的少量易燃化学品,应存放在金属柜中,由专人保管,严禁将不相容的化学品混放在一起,实验台上尽量减少危险化学品存放数量。

5.任何化学物品一经放置于容器中,必须立即贴上标签,如发现异常或有疑问,应检查验证或询问有关人员,不得随意乱放、乱倒。

6.各种钢瓶要远离火源、热源,放置在空气流通处,钢瓶要指定专人管理,氢气、乙炔气、氧气瓶严禁混放在一起。

7.因实验临时拉用的电气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电加热器、电烤箱等发热设备要做到人走断电,电冰箱内禁止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和低闪点易燃液体。禁止超负荷运转设备。

8.建立健全蒸馏、回流、萃取、电解等各种化学实验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化学品保管使用制度,并教育学生严格遵守。

9.实验室要健全应急救援预案,配齐应急救援设备器具,应急预案上墙公示。

(三)计算机房、制图绘画室

1.房间隔断、顶棚、地板要用非燃或阻燃材料;通风、空调系统及其保温材料采用非燃或阻燃材料。

2.电气设备安装、检查维修,重大改线和临时用线,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有关规定,让有资质证书的电工操作,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

3.维修设备必须先切断设备电源;维修使用的仪器仪表、电烙铁等用电设施,操作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存放到固定地点。

4.实验室内严禁存放腐蚀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易燃品清洗带电设备。电气设备、供电线路周围严禁存有易燃物质。

5.实验室使用电加热设备应经过领导批准;大功率灯泡、加热、烘烤设备应远离易燃物品;实验室内要确保电、水分离。

6.工作人员必须掌握防火常识,能熟练使用各种灭火设备,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及技术安全制度和防火制度的执行情况。晚上下班后、节假日期间必须切断实验室总电源。

四、实验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劳动保护用品是保障师生安全健康的必备护具,用于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参加实验的学生从事教学科研活动,不得作为福利待遇,发放现金。

(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根据安全工作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配备。

(三)病假、脱产学习、出国等离岗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不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四)师生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必须穿防护服,其他防护用品根据具体情况配备使用。

(五)劳动保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标准,由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或研究室负责人根据实验项目、工作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经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执行。因劳动保护用品配置不当造成的人身伤害,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科研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从科研费中列支,教学实验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从教学实验材料费中列支,学生的防护服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七)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由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或研究室负责人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发放记录,以备查考。

五、实验室准入制度

(一)凡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安全知识、法规制度培训。培训内容由各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或研究室负责人组织制定。新招研究生进入实验室前,应与导师签订安全保证书,保证书内容由导师制定。

(二)从事传染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体检,由学院组织实施。体检指标除常规项目外还应包括与将从事工作有关的特异性抗原、抗体检测。体检合格后建立健康监测档案,不符合岗位健康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三)从事传染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教育经历,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及工作经验,熟练掌握自己工作范围的技术标准、方法和设备技术性能。

(四)从事传染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应熟练掌握常规消毒原则和技术,掌握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五)有下列情况的人员进入有传染性病原微生物感染风险的实验室特殊工作区,需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身体出现开放性损伤;患发热性疾病;呼吸道感染或其它导致抵抗力下降的情况;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免疫耐受;妊娠人员。

(六)学生应掌握实验区内生物安全基本情况,了解所从事实验的生物安全风险,接受生物安全知识技术、个体防护方法等培训教育,熟悉实验所需消毒知识和技术,掌握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七)外单位人员进入实验室参观、学习、工作,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并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规章制度。进入实验室的一般申请由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或研究室负责人批准;一个月以上的学习、工作及到重要部位学习、工作的需到科学技术处和公安处备案。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和公安处负责解释。